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 北京新世纪京喜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李XX名下的坐落于房山区长阳镇房屋。房屋所有权证:X京房权证房字第XXXX号。 二、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账号为×××内存款500000元。 保全费三千零二十元,申请人已交纳。 申请人应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