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金昌明辰(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金昌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金昌明辰(集团)有限公司借款(购房首付款)103393元,承担利息27658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金昌明辰(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偿还按揭贷款57443.17元; 以上一、二项合计,被告应当支付原告188494元,限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被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向原告以上欠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为止(以实际欠付本金,按年息4.35%的标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421元,由原告承担421元,被告承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