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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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毕节市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毕节市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原告***缴纳办证所需税费和提供相关文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原告办理位于毕节市不动产权证书并交付原告; 二、被告毕节市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水电入户费1320元、闭路电视入户费300元、燃气入户费25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由原告***负担650元,被告毕节市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