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供热有限公司 石家庄金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家庄市金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1月15日至2016年3月15日期间的采暖费2566.88元及利息损失(以2566.88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5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按照不服判决的数额交纳,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