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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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遵义市实心人食品有限公司 遵义俊峰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遵义市弘元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399300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4月21日为31295.14元;从2017年4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付); 二、由被告遵义市弘元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遵义俊峰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遵义市实心人食品有限公司、***对前项明确的被告***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816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遵义市弘元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遵义俊峰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遵义市实心人食品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17-11-02 |
| 发布日期 | 2020-0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