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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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租赁吉林省烟草公司通化市公司位于梅河口市解放街(泰源街南侧)原梅河口市烟草公司老办公楼主楼建筑面积1851平方米房屋及土地使用面积3485平方米腾出交与原告(具体包括主楼面积1258平方米;车库面积分别为40、90、88平方米;仓库面积351平方米;门卫房面积24平方米);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下列搭建、扩建的设施拆除并恢复原状(具体包括1.老办公楼左侧和后侧搭建的室外铁制楼梯和走廊;2.在老办公楼后面扩建出的长21.4米、宽8米的房屋;3.在老办公楼后面扩出房屋的后面,靠原锅炉房处搭建的长8.13米,宽3.4米的房屋,并恢复后面被遮挡的车库原状;4.门卫房左侧扩建接出长3米宽2.27米的房屋;5.老办公楼院内原库房门前被告搭建的饭店门脸;6.将老办公楼院内原库房左侧的车库恢复车库原状); 三、被告欠原告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的房屋租赁费180,00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四、被告承担缴纳房屋租赁期间拖欠的基本热费81,536.00元、水费15,420.60元及其产生的违约金。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4元(已减半),由吉林省烟草公司通化市公司负担394元,由***负担26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