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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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中心支公司 凉山州汉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会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医疗费40431.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29天×30元/天)、后续治疗费12000元,合计53301.63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7200元;剩余46101.63元由被告***赔偿(其中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理赔,不足部分由被告***承担)。 二、原告***的护理费15150元(29天×150元/天+90天×120元/天)、误工费15470元(119天×130元/天)、交通费200元,合计3082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偿。 三、原告***的鉴定费800元,由被告***承担。 四、被告邱明林垫付原告医疗费40098.63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六、上述各项损失合计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中心支公司理赔款由原告***实际领取45023元(包含诉讼费);其余部分由被告***领取。上述款项待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上述款项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原、被告双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