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陕西汉晟建材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开发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西安经济开发区支行XXXXXXXXXXXXXX账户、开户行为中行汉中莲湖路支行XXXXXXXXXXXX账户内的人民币存款1490611.33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汉晟建材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