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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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2018)晋1123民初5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2018)晋1123民初5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121770元”; 三、驳回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811元,由被上诉人任某任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55元,由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