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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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崇左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农创新紫瑞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财产保全结果告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果告知书 (2020)桂1402执保138号 崇左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农创新紫瑞集团有限公司、陈国全、王静、农悦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崇左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农创新紫瑞集团有限公司、陈国全、王静、农悦锋追偿权纠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原告崇左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2020)桂1402民初1090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已采取了相应财产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中农创新紫瑞集团有限公司、陈国全、王静、农悦锋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 二、以3750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中农创新紫瑞集团有限公司、陈国全、王静、农悦锋名下的银行存款,实际控制金额为51343.47元,未足额冻结原因为余额不足(冻结期限为2020年5月19日起至2021年5月19日止); 三、在相关部门对被申请人陈国全名下车牌号码为桂A×××××宝马牌机动车办理了查封登记手续(查封期限自2020年5月26日至2022年5月25日止); 四、在相关部门对被申请人王静名下车牌号码为桂A×××××风神牌机动车办理了查封登记手续(查封期限自2020年5月26日至2022年5月25日止); 五、在相关部门对被申请人中农创新紫瑞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桂F×××××长城牌机动车办理了查封登记手续(该查封为轮候查封,轮候顺序为第二,查封有效期限为贰年,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算); 六、在相关部门对被申请人中农创新紫瑞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桂F×××××别克牌机动车办理了查封登记手续(该查封为轮候查封,轮候顺序为第二,查封有效期限为贰年,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算); 七、在相关部门对被申请人王静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新民路3号永嘉大厦地下车库19号车位办理了查封登记手续(查封期限自2020年5月28日至2023年5月27日止); 八、在相关部门对被申请人王静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荔滨大道6号华发新城13号楼十五层1504号房办理了查封登记手续(查封期限自2020年5月28日至2023年5月27日止); 九、在相关部门对被申请人陈国全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新民路3号永嘉大厦:A栋2单元504号房、地下车库12号车位办理了查封登记手续(查封期限自2020年5月28日至2023年5月27日); 十、在相关部门对被申请人陈国全名下位于柳石路398号畔山领秀4栋1-3的房产办理了查封登记手续(查封期限自2020年6月2日至2023年6月1日止)。 被申请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此外未查询到被申请人中农创新紫瑞集团有限公司、陈国全、王静、农悦锋有其他可供保全的财产,对中农创新紫瑞集团有限公司、陈国全、王静、农悦锋实施的保全措施未能全部实现保全目的。 对申请人申请保全标的的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轮候查封的生效日期,请到房产登记部门查询。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