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家庄悦达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城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在承保事故车交强险分项限额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72000元。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原告***超其余93601.9元的损失,被告闫龙伟在继承其父亲闫振海遗产份额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石家庄悦达运输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超出被告闫龙伟所继承其父亲闫振海遗产限额的损失,由被告石家庄悦达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28元,减半收取7014元,由原告2014元,被告闫龙伟、石家庄悦达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之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提交交费收据原件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7-06-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