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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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湘1002执恢14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建利、王建军、何建波、曹丽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1002民初4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 本院认为,(2017)湘1002民初45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7891元,已由被执行人曹建利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4日作出的(2017)湘1002民初45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