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盐城三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盐城三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万元、利息11655.8元(截止2019年6月12日),合计1711655.8元,并承担以借款17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4775%加收50%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盐城三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建湖县芦沟镇玮达工业园的房屋变卖、拍卖,并对变卖、拍卖的价款在131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所有的坐落在建湖县城清华苑14幢102室的房屋变卖、拍卖,并对变卖、拍卖的价款在39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20445元,减半收取10222.5元,由被告盐城三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