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赠与合同纠纷 |
法院 | 白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位于白河县城关镇狮子山新区XX座XX幢XX室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陕(2019)白河县不动产权第XXX1号)。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保管;查封期间,非经人民法院准许任何人不得转移、处分、毁损被查封财产,不得有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等可能会导致被查封财产价值减损的行为,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案件申请费199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