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阜阳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阜阳安康物业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245172.81元及利息(以3245172.81元为基数,从2011年12月1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二、被告安徽阜阳安康物业开发有限公司、阜阳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欠付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价款171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38元,由被告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5
发布日期 2020-08-2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