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阜阳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阜阳安康物业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245172.81元及利息(以3245172.81元为基数,从2011年12月1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二、被告安徽阜阳安康物业开发有限公司、阜阳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欠付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价款171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38元,由被告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