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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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521民初52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521民初52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上诉人***70970元[(25000元-2000元)+47970元]; 三、撤销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521民初523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60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80元、评估费10344元,合计20326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负担4302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602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