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砚山县中山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文山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文山锦德商贸有限公司
云南中山包装装璜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云南中山包装装璜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和砚山县中山塑料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支付文山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8万元。

二、由云南中山包装装璜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和砚山县中山塑料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共同承担此款98万元从2019年3月起至起诉之日止利息为10793.42元;从2019年5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云南中山包装装璜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和砚山县中山塑料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3708元,由云南中山包装装璜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和砚山县中山塑料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000元,由文山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70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计4500元,由云南中山包装装璜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和砚山县中山塑料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4
发布日期 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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