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春城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春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40231.6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0104.96元,并承担以该借款本金自2018年8月10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并承担以未付利息自2018年8月10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方式计算); 二、若被告***、***到期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春城支行对被告***、***所共有的位于豆腐厂3号和信花苑一期B座5层B501号房产【他项权利证号: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春城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春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