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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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春城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春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300元、利息(含罚息)人民币26124.96元,并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日利率0.021%)计付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含罚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春城支行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 三、若被告***、***到期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春城支行有权以被告***所有的云A×××××号东风牌汽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春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9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二年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裁判日期 | 2019-06-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