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故案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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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10000元; 二、被告***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合计282677.4元; 三、被告***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182004.6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10177元,减半收取5088.5元(已缓交),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负担877元,由被告***负担2256元,由被告***承担1452元,由原告***承担50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177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