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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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 大同市安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4630.6元给原告***;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26474.62元给原告***;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5701.92元给原告***; 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杨石林的遗产范围内支付30474.62元给原告***; 五、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468.51元给原告***;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07元(原告已预交3398元),公告费84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合共4238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中心支公司负担101元,被告***负担53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负担125元,被告***、***、***、***负担667元(在继承杨石林的遗产范围内负担),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负担10元,原告***负担29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8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