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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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范围内共同支付原告***保险金79400元、鉴定评估费4000元,合计83400元。

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6元,依法减半收取943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11-14
发布日期 201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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