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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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曙光支行 陕西集置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陕西集置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借款80万元、利息62975元,并自2020年3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13.1625%支付逾期利息至款清之日。 二、被告宝鸡市雍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30元,减半收取6215元,由被告****、***、宝鸡市雍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