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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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牡丹江市沣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牡丹江对俄贸易工业园区华晟国运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003民初40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牡丹江对俄贸易工业园区华晟国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江浦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隋熙明。 第三人:牡丹江市沣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牡丹江市大东建筑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爱民街33号。 法定代表人:韩辉。 原告***与被告牡丹江对俄贸易工业园区华晟国运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牡丹江市沣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范晓丹 审判员崔思敏 审判员王瑞姝 二零二零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刘大为 书记员于萍 |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