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牡丹江市沣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牡丹江对俄贸易工业园区华晟国运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003民初40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牡丹江对俄贸易工业园区华晟国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江浦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隋熙明。

第三人:牡丹江市沣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牡丹江市大东建筑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爱民街33号。

法定代表人:韩辉。

原告***与被告牡丹江对俄贸易工业园区华晟国运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牡丹江市沣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范晓丹

审判员崔思敏

审判员王瑞姝

二零二零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刘大为

书记员于萍

裁判日期 2020-08-03
发布日期 20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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