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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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厦门敢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厦门市猿人行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的解除合同律师函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厦门敢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市猿人行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费用共计89026.91元及违约金,其中合同原定软件开发费用尾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10月19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增项软件开发费用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4026.9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11月29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三、驳回厦门敢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厦门市猿人行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厦门敢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6114元,由厦门敢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11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64.9元,由厦门敢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931.9元,由厦门市猿人行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2-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