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延边启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2401民初4158号

原告:***,女,现住:延吉市阿里郎花园小区。

原告:***,男,现住:延吉市阿里郎花园小区。

被告:延边启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韩先甫,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延边启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1元(原告已预交9067元),减半收取86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雪

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日

裁判日期 2020-07-30
发布日期 20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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