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延边启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2401民初4158号 原告:***,女,现住:延吉市阿里郎花园小区。 原告:***,男,现住:延吉市阿里郎花园小区。 被告:延边启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韩先甫,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延边启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1元(原告已预交9067元),减半收取86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雪 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日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