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来宾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 法院 | 象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拆除搭建于象州县水晶乡水晶街原水晶粮所A8、A9地块的钢架棚,恢复土地原状并将该地块交还原告来宾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