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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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杰顿科贸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给付原告***财产损失赔偿金500元和医疗费用类赔偿金110元; 二、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给付原告***财产损失赔偿金700元和医疗费用类赔偿金110元; 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给付原告***财产损失赔偿金3532.5元; 四、北京杰顿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4317.5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杰顿科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