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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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荔浦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药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机动车维修费合计121914元给原告***;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鉴定费合计138969.07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户名:荔浦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荔浦县支行,账号:21×××39),如果未按本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7320元,原告负担2562元,被告***负担47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2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