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汉中市惠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727民初827号原告:汉中市惠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略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727民初827号原告:汉中市惠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前忠,汉中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利,汉中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市惠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办理申请减免缓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汉中市惠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黄志刚二Ο二Ο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汪奕源书记员郭云婷1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