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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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镇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因陈某某死亡造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的其他费用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53477.16元(其中15630.93元直接支付给被告***,下余537846.23元支付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68.00元,减半收取4934.00元,由原告***、***、***、***、***负担561.00元,由被告***负担4373.00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