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保山市隆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潞江信用社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中心支公司
保山常青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保山常青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坐落于隆阳区潞江镇莫卡村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云(2018)隆阳区不动产权第000418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云(2019)隆阳区不动产证明第0014556号予以查封。

二、冻结被申请人保山常青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账号为22×××12的银行账户余额,开户行:保山市隆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潞江信用社。

以上财产应当在价值人民币1259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房产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07-27
发布日期 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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