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铜川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4447.64元,赔偿被告铜川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垫付原告***医疗费8745.07元。 二、被告被告铜川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850元。 上述赔偿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3元减半收取566.50元,由被告告铜川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