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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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鲁0112执恢527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68827121。 代表人:李辉,行长。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历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的(2017)鲁0112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偿还农商银行历城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支付农商银行历城支行逾期借款利息及复利34127.01元(该利息计算至2016年10月20日);***支付农商银行历城支行逾期借款利息及复利(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按月利率9.5‰上浮50%计算逾期借款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对上述债务在15万元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案件受理费1491元,由***、***、***、***负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于2019年9月1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8月13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于当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农商银行历城支行向本院提交结案证明,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17)鲁0112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209元。至此,本院(2017)鲁0112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7)鲁0112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