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金谷食品有限公司
菏泽鑫亿阳木艺股份有限公司
菏泽市新星精密特种钢球有限公司
曹县海诺工艺品有限公司
曹县海纳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曹县新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菏泽鑫亿阳木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贷款本金400万元;

二、被告菏泽鑫亿阳木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至2020年2月17日的利息504886.97元;

三、被告菏泽鑫亿阳木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逾期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四、被告菏泽鑫亿阳木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复利(以175449.99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五、被告山东金谷食品有限公司、曹县海纳食品有限公司、曹县海诺工艺品有限公司、菏泽市新星精密特种钢球有限公司、山东曹县新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韦洪英、***、***、***、***、***对上述一至四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山东金谷食品有限公司、曹县海纳食品有限公司、曹县海诺工艺品有限公司、菏泽市新星精密特种钢球有限公司、山东曹县新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韦洪英、***、***、***、***、***履行本判决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菏泽鑫亿阳木艺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菏泽鑫亿阳木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金谷食品有限公司、曹县海纳食品有限公司、曹县海诺工艺品有限公司、菏泽市新星精密特种钢球有限公司、山东曹县新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韦洪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9
发布日期 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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