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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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烟台三友电镀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欠原告烟台三友电镀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0825元,并负担以该欠款为基数从2019年1月18日起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18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