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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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宁波天岚贸易有限公司、宜兴市杰多环保设备经营部、广州市良秋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天冶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慈溪市星源聚胺脂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损失19937.50元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欠付票据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3979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3
发布日期 20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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