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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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偿还截至2020年4月29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60575.48元及利息1021.98元(之后利息以本金60575.48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0日起,按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29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负担7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