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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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合肥普欣给水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2民初27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2民初27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陆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51155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其中,以本金96450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6年9月2日;以4645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6年9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以204705元为基数,分别自2015年3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9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7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20元,均由陆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