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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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2民初1115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即:解除温州欢乐岛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高新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签订的《空调租赁合作合同》; 二、维持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2民初1115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即:驳回温州欢乐岛康体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2民初1115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安徽高新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温州欢乐岛康体设备有限公司设备款40万元及线路改造费用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5880元,上诉人温州欢乐岛康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元,上诉人安徽高新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负担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