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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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阜阳商厦同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合肥市国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7761647元及利息358817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7月26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3776164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68%的标准,自2019年7月27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阜阳商厦同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合肥市国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万元、诉讼保全担保费34185元; 三、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阜阳商厦同济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宁国景都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龙图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最高额38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宁国景都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龙图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阜阳商厦同济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合肥市国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381.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5381.7元,原告合肥市国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5084.7元,被告阜阳商厦同济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宁国景都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龙图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502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