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省杭华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福建省杭华实业有限公司、陈定福、陈福祥及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收入(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存款期限为6个月;查封期限:动产为1年,不动产为2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查封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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