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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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省杭华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执行人福建省杭华实业有限公司、陈定福、陈福祥及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收入(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存款期限为6个月;查封期限:动产为1年,不动产为2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查封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