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北京龙科恒宇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9民初6471号 原告:北京龙科恒宇建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铁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龙,北京市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龙科恒宇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龙科恒宇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北京龙科恒宇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田裴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波 书记员王晓静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