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天行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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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123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8万元;

三、被告***、***、江苏天河岛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黄沙港水产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所列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400元,由被告***、***、***、江苏天河岛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黄沙港水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7280元,由原告***、***负担121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天河岛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黄沙港水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140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04-17
发布日期 20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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