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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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123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8万元; 三、被告***、***、江苏天河岛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黄沙港水产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所列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400元,由被告***、***、***、江苏天河岛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黄沙港水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7280元,由原告***、***负担121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天河岛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黄沙港水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140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