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长春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春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为原告***和***办理位于延吉市××楼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被告长春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和***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05824.76元(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以738484元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440元,由原告***和***负担318.5元,被告长春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长春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12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