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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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沂源县明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淄博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2088069.67元。 二、被告沂源县明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淄博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利息(以2088069.67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8日至垫付款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沂源县明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淄博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理费用50000.00元。 四、被告沂源县舜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沂源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沂源东宇恒翔木业有限公司、沂源县顺达纸箱厂、***、***、***、***、***、***、***、***、***、***、***、***、***、***、***对上述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沂源县明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各项义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04.5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沂源县明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