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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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 依安东方瑞雪糖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借款本金128000元、利息22900元(计算至2019年11月)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8元,减半收取1659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