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
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滨客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20938.30元;

二、原告***在获得赔偿款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29844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履行方法:将执行款交至固始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固始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蓼北分理处;账号16×××31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计13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1×××966;开户行:河南省建行信阳市分行老城支行),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1
发布日期 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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