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水康琪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与天水康琪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由天水康琪食品有限公司向***返还位于天水市秦州区岷山路震大公司院内700平方米的二层房屋; 天水康琪食品有限公司向***支付自2017年8月1日起至返还房屋期间的租金(以双方约定的年租金5万元为计算标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元,公告费600元,由天水康琪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