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常州浩宝物流有限公司 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损失共计269031元,扣除其已垫付的10000元,余款259031元由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二、被告常州浩宝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鉴定费共计72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1元,由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800元,被告常州浩宝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01元,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